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2號
原 告 彩設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志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敏申化工科技有限
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3846號),
惟被告已
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3,202元,應徵第
一審
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8,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美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