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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2號 原   告 彩設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敏申化工科技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3846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3,20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8,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美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