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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6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32號 原   告 奇鼎鍛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金澤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紀明晰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 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 萬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