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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6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委任費用及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75號 原   告 楊淳溥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勢整合創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委任費用及不 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87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