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22號
原 告 彩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素珍
被 告 台灣大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泫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108
年度司促字第22740號),因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
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700,200元,應徵裁判費27,829元,扣除原告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329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