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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7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35號 原   告 鉅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詩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玄靈道院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 萬元,應繳裁   判費1 萬43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 萬386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