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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7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37號 原   告 蕭家隆 原   告 張泰銘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搌環保有限公司、蔡 文全 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576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2,8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