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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7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41號 原   告 能滿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基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泓益伸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 訴狀聲明欄記載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