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51號
原 告 達睿室內裝修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孟達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律師
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對
被告元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
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0,023 元,應徵第
一審
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
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