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56號
原 告 聯駿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棟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929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原告起
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0,248元,並自支付命
令
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就
訴之聲
明以一訴附帶請求孳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
不計入
訴訟標的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00,248元,應徵
第一審
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8,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
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