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78號
原 告 余允祁
上列原告與
被告簡之愛商務汽車旅館有限公司(下稱簡之愛公司
)、天月人文休閒旅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月公司)間給付加班
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
訴之聲明第1
至4項之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本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
惟因屬給付工資之訴,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8569元「計算式:1713
7元×1/2=856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
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68元「計算式:17137元-8569元=85
68元」。至訴之聲明第5項請求被告天月公司發給
非自願離職證
明書部分,其性質係基於勞工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屬非財產權
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合計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568元「計算式:8568元+300 0
元=11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