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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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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7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78號 原 告 余允祁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之愛商務汽車旅館有限公司(下稱簡之愛公司 )、天月人文休閒旅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月公司)間給付加班 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第1 至4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本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惟因屬給付工資之訴,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8569元「計算式:1713 7元×1/2=856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 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68元「計算式:17137元-8569元=85 68元」。至訴之聲明第5項請求被告天月公司發給非自願離職證 明書部分,其性質係基於勞工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屬非財產權 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合計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568元「計算式:8568元+300 0 元=11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