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95號
原 告 周秋滿
被 告 川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展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差額新臺幣(下同)805,
455元及特休未休工資92,400元,均屬工資之性質,合計
訴訟標
的金額為897,8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800元,然因該部分係請求給付工資,依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前開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該
部分應繳納裁判費為4,900元(計算式:9,800元×1/2=4,900元
);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舊制退休金231,000元、提繳37,472元
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均不具工資之性質,合計訴訟標的金
額為268,4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870元,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7,770元(計
算式:4,900元+2,870元=7,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7,770
元,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