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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7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95號 原   告 周秋滿 被   告 川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展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差額新臺幣(下同)805, 455元及特休未休工資92,400元,均屬工資之性質,合計訴訟標 的金額為897,8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800元,然因該部分係請求給付工資,依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前開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該 部分應繳納裁判費為4,900元(計算式:9,800元×1/2=4,900元 );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舊制退休金231,000元、提繳37,472元 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均不具工資之性質,合計訴訟標的金 額為268,4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870元,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7,770元(計 算式:4,900元+2,870元=7,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7,770 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