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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8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01號 原   告 山水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欣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一、上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坐落臺中市   ○○區○○○段○○○○號土地,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257,235元(計算式:面積1951.04平方公   尺×公告土地現值31,100元/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2072/   100000=1,257,235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二、原告並應按被告人數將起訴狀繕本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