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06號
原 告 南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政陽
上列原告與
被告軍讚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846,56
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