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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8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06號 原   告 南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軍讚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846,56 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