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8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28號 原   告 楊宜宸(楊紅鑾)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初國際地產有限公司間不當得利事件,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   謄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