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30號
原 告 靖旺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德川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
律師
陳瑞斌律師
被 告 楊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
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座落在臺中市○○區○○段○○○○ ○號土
地(
應有部分:全部)及其上同段20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
○○區○○路○段○○號(應有部分:全部),為原告
借名登記於
被告名下。是原告請求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
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0,767 元【計算式:
上開土地(
26,700元/ ㎡×398.93㎡)+上開房屋750,200 元=11,401,63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2,40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