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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8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30號 原   告 靖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德川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陳瑞斌律師 被   告 楊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座落在臺中市○○區○○段○○○○ ○號土 地(應有部分:全部)及其上同段20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 ○○區○○路○段○○號(應有部分:全部),為原告借名登記於 被告名下。是原告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0,767 元【計算式:上開土地( 26,700元/ ㎡×398.93㎡)+上開房屋750,200 元=11,401,63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2,40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