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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8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35號 原   告 吳江圳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樸砡營造有限公司、藍滄松、童慶輝等人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等人連帶賠償新 台幣(下同)2,990,073元,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