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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8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37號 原   告 蘇茂新 被   告 蘇茂榮       稽明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登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136,000 元【依本院97年度執字第92378 號強制執行案件  205 建號建物之鑑定價格】;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  經核定為170,810 元【原告請求租金數額期間係自104 年9 月  28日起,未定終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按10年  計算存續期間,即17,081×10=170,810 】,合計訴訟標的價  額為8,306,81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26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