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37號
原 告 蘇茂新
被 告 蘇茂榮
稽明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登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136,000 元【依本院97年度執字第92378 號
強制執行案件
205 建號建物之鑑定價格】;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
經核定為170,810 元【原告請求租金數額
期間係自104 年9 月
28日起,未定終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
按10年
計算
存續期間,即17,081×10=170,810 】,合計訴訟標的價
額為8,306,81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26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