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8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40號 原   告 鄭凱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華清潔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薪資事件,經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 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66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 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故其數額為50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