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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8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42號 原   告 慶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萬 原   告 億瑞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席凱 原   告 陳塘維即宏有油漆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774,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