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42號
原 告 慶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萬
原 告 億瑞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席凱
原 告 陳塘維即宏有油漆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774,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