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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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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8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61號 原   告 豐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姿儀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鑫傳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 0 元,應繳裁判費9,2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8,7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意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千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