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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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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8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70號 原   告 豐昇貨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新程、陳瑞涼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8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72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