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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8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股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74號 原   告 萬澤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志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賴柏宏律師       許家豪律師 被   告 簡國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 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 先位請求被告簡國晉應將訴外人光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下 稱系爭股票)總計100萬股返還予原告;備位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附帶請求孳息不併計),是原告 以一訴請求數項訴訟標的,應以價額最高者定之。參之原告與被 告就系爭股票以每股10元為交易價格,此有卷附之財政部中區國 稅局107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在卷可稽,是原告 請求數項訴訟標的價額均為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承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