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74號
原 告 萬澤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英志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
律師
賴柏宏律師
許家豪律師
被 告 簡國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
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
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
先位請求被告簡國晉應將訴外人光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下
稱
系爭股票)總計100萬股返還予原告;備位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附帶請求孳息不併計),是原告
以一訴請求數項訴訟標的,應以價額最高者定之。參之原告與被
告就系爭股票以每股10元為交易價格,此有卷附之財政部中區國
稅局107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在卷
可稽,是原告
請求數項訴訟標的價額均為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承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