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75號
原 告 萬澤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英志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
律師
賴柏宏律師
許家豪律師
被 告 王文俊
一、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第一項之核定,得為
抗告。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4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之先位、
備位聲明分別為「被告應將光宇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100萬股之股份返還與原告」(股票號碼、張數
、股數等均如
起訴狀附原證二所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台幣(下同)1000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項請求間具有應為
選擇之關係,依
前揭之規定,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綜
上,
爰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