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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8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83號 原   告 TRAN KHOA LINH(即陳科玲)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張家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 貳佰貳拾陸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36,06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