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89號
原 告 陳文選
訴訟
代理人 林耿鋕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秀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636,810元;
備位聲明則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40,0
00元。茲就前開先、備位訴訟標的金額比較後,
揆諸首揭規定,
應以較高之先位聲明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36,810 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依原
告所提
起訴狀記載本件係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因本件並
非請求
給付工資之訴,故不
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2
分之1 裁判費,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