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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8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89號 原   告 陳文選 訴訟代理人 林耿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秀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636,810元;備位聲明則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40,0 00元。茲就前開先、備位訴訟標的金額比較後,揆諸首揭規定, 應以較高之先位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36,810 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依原 告所提起訴狀記載本件係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因本件並請求 給付工資之訴,故不用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2 分之1 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