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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8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98號 原   告 林振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詮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萬4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