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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9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14號 原   告 廣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奕儂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溫榮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據原告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   欄記載為新臺幣(下同)511,7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