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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9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26號 原   告 聯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清標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6,349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