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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9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27號 原   告 可達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靖汝 被   告 王健霖       王志宏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健霖等發支付命令(本 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24209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4,0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56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