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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9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29號 原   告 陳軒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奇、至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016,94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7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