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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9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44號 原   告 典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秀琴 被   告 雙(双)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之訴,其訴訟標的應屬財產權訴 訟,惟其於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客觀利益乃無從衡量,當屬訴訟標 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 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