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48號
原 告 捷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白美雪
上列原告與
被告通用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
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105萬637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
11,494元。
二、請提出起訴狀
繕本(含附屬證物等文件全部)1件,俾利法院
送達訴訟文書予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