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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9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48號 原   告 捷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美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通用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105萬637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1,494元。 二、請提出起訴狀繕本(含附屬證物等文件全部)1件,俾利法院   送達訴訟文書予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