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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9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減少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64號 原   告 張進財 被   告 星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佳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 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以預備合併方式起訴,先位聲明請求確認於民國108 年 8 月26日所簽發、票據號碼WG0000000 號、票面金額新臺幣(下 同)60萬元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返 還系爭本票給原告,另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 萬元及其法定利息。 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80萬元及其法定利息。其先、備位 之請求應選擇其中訴訟標的金額較高者定之,即以備位聲明請求 80萬元部分,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