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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9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83號 原   告 精光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樹忠 被   告 賴森林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森林發支付命令 (108 年度司促字第26371 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2,13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7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