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83號
原 告 精光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樹忠
被 告 賴森林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賴森林發
支付命令
(108 年度司促字第26371 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2,13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2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7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