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86號
原 告 魏國勝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木目設計有限公司等發
支
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21598 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3,416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8,429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
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