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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9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86號 原   告 魏國勝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木目設計有限公司等發支 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21598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3,416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8,429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