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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9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88號 原   告 協弘遊覽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瑩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吳孟和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5,263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