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88號
原 告 協弘遊覽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英
上列原告與
被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瑩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吳孟和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5,263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