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12號
原 告 泊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淑雲
原 告 劉瀚之
上列原告與
被告SPEQ GmbH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0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