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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2號 原   告 黃菊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武威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07 年度司促字第34982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48,837 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895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0,3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