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2號
原 告 黃菊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武威營造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107 年度司促字第34982 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48,837 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0,895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0,3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
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