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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0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權利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31號 原   告 寶崧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宏文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燕明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權利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