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33號
原 告 誼鴻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夏珍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臺中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
起訴狀記載為
新臺幣(下同)65,289,22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86,55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