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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0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33號 原   告 誼鴻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夏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記載為   新臺幣(下同)65,289,22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86,55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