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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作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4號 原   告  王淑如即集欣工程行 上原告因給付工作報酬事件,曾聲請被告立桓建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9002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87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