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42號
原 告 宏海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長達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
律師
原告與
被告廖信維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99,879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