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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0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42號 原   告 宏海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達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原告與被告廖信維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99,879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