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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0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55號 原   告 金宥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美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許海珠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3,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