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0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61號 原   告 劉玉音 被   告 台灣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孝揚 被   告 廣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玲 一、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因債權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   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   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足額裁判費。本件原告聲明請求:「㈠被告台灣飛利浦   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於民   國84年以字號普字第032799號所設定存續間84年07月12日至   114年07月11日、本金最限額新台幣(下同)930萬元之抵押   權登記予以塗銷。㈡被告廣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原告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於84年以字號普字第597760號   所設定存續期84年11月23日至94年11月23日、本金最高額   150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經查附表所示土地及   建物之第一順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為930萬元、第二   順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為150萬元(合計為1080萬元   );而依原告提出之買賣契約所載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買   賣價金為860萬元,則依前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擔保物   之價額為準(即核定為8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86,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正及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附表】 ┌──────┬────────────────────┐ │土地標示  │台中市○區○○○段○○○○○○○號土地    │ │      │(面積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 ├──────┼────────────────────┤ │建物標示  │台中市○區○○○段○○○○○號建物     │ │      │(面積247.6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 ├──────┼────────────────────┤ │門牌號碼  │台中市○區○○街○○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