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8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上列原告對
被告冠賓空調工程有限公司等起訴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07,16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9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