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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0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8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上列原告對被告冠賓空調工程有限公司等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07,16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9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