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0號
原 告 太研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書原
上列原告與
被告有通藝景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委任
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80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