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1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43號 原   告 馳豐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月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費用事件,曾聲請被告喬合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73,726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22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92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