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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1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50號 原   告 郁潔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吉良 被   告 曾志偉 被   告 旭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8,57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