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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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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1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63號 原   告 高淵文 被   告 吳名弘       統義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凃智維 被   告 余欣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3 萬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