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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1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87號 原   告 鑫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祐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方酒店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6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