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87號
原 告 鑫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宋祐璟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方酒店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6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
臻